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主要指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等。教职员工按岗位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常驻地指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园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工作人员在宜昌市城区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公务指为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开展的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公务出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外出调研、考察、培训、参加需缴纳会务费的会议需报院长审批。
公务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内容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级或职称、出差事由、地点、出差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岗位职级类 别 |
级别 |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专业技术人 员 |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4、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管理人 员 |
二级(含)以上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三、四级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4、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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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含)以上职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照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四级职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省部级和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以及二级(含)以上职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额外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报销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并附登机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及大宗物资,接待外宾,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护送危重病人、到县级以下中学进行招生宣传等特殊事项,经学院院长事前审批,可以租车,报销时附出租单位行车单。行车单要注明: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以及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的,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以及管理二级(含)以上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含)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三、四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区320元。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报销。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租车不计发交通费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交通费用,交通费接收凭证不作报销凭证。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的,责任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城市的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
未按本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不得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依据相关凭据,按照级别所对应的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1.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开展野外调研、工地勘察、地质调查、环境检测、社会调查、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农户、其他单位的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报销时依据对方出示的有效凭证;住在帐篷、学校自有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说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报销时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2.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无法从对方单位取得住宿费发票及相关证明的,可报销出差路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三条 到常驻地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且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相关批文,按照差旅费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但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或相关批文,自理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在宜昌市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相关规定,可凭有效凭据报销培训费等,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派、学习、培训,到市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师生开展实习实践、科研项目活动中发生的差旅,其差旅费用报销和补助计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邀请院外专家、学者参加讲学以及评审、验收或者调研会议,可按培训费相关规定支付讲课费等,按级别报销所对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对于支付了相关讲课费、咨询费等费用的,不得同时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公务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销时,探亲回来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审计、纪委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三大科院〔2015〕1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